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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通知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4-07-31 09:37 浏览数:4789

 

 

 

 

                                  湘教发〔201335

 

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高考加分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促进高考公平公正,通过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我们在2011年《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湘教发〔201138号)基础上对部分项目作了进一步调整,已经省招生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部分加分政策

1、调减部分加分项目分值。将各体育加分项目分值普遍降低5分,即: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8名者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6名者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加5分。

2、取消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加分取消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加分政策,改为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3、取消艺术特长生高考加分。取消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的加分政策。

4、调整少数民族考生降分录取部分政策适用范围。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降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降5分等政策由过去面向全国高校投档时适用调整为仅在省内高校投档时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降20分的政策维持在全国适用的范围不变)。

上述四项政策调整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2012年及以前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适用《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湘教发〔201138号)的政策。2016年起,非应届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按同年应届考生降分政策执行

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

进一步规范省内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开始,按以下办法执行。

1具有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的高中毕业生(不超过22周岁),且参加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项目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或具有一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的高中同等学历者(不超过22周岁),且在近三年内参加全国(国际)比赛获个人项目前8名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主力队员,具有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其报考本科院校的文化成绩要达到我省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对具有报考资格且参加全国(国际)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6名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主力队员中,少数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其文化成绩要达到我省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3、对具有报考资格且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或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须获得全国(国际)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限主力队员),才可以申请参加招生院校单独组织文化考试。

4、招生院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准的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且招收人数不得超出本校当年计划的1%。同时,招生院校要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审核备案,由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录取。

2012年及以前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按老办法执行,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历人员报考高水平运动员在2016年前也按老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具有加分和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赛事

1、明确全国性相关赛事。明确从2014年起,具有加分和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全国体育赛事,是指由教育部举办或国家体育局举办或两家联合举办的、覆盖全国各省(市、区),且由各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队参赛的赛事,其下属司局或事业单位,如协会或运动管理中心等举办的运动会不具有此类资格。

2、重新认定省级相关赛事。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具有加分和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省级体育比赛限定为省级综合性运动会(举办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其他省级体育比赛获奖均不具有相关资格。对2012年及以前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具有加分和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省级体育赛事为: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自举办或者两家联合举办的体育赛事;对于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一年内举办的相同赛事或相同项目,只分别各认定一次。

加分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游泳等八项,其中集体项目仅限于篮球、足球、排球三项。

3、建立赛事备案制度。2014年起,对参加具有加分和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省级赛事及其参赛队、主力队员、赛事安排等事项进行全过程记载备案。

四、切实加强管理

1、规范考生资格审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申请加分考生和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资格审查,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凡申请加分或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等材料的原件,经考生所在中学确认无误后,逐级上报县(市、区)招生部门、市州招生部门、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最后经省招办审查无误后才可获得参加相应测试的资格。

2、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测试通过后,获得加分资格或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要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部门、省级招生部门公示(其中,测试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信息要在招生院校、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取加分资格或作为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同时,各级招生部门要及时公开考生申诉渠道和社会监督举报方式等。

3、加强体育专项测试。所有申请体育加分和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均要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体育专项测试标准,严格测试程序,严把测试关。

4、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让广大学生及家长及时了解、正确理解高考加分项目调整变化情况,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充分发挥媒体的正确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加分对象审核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主办、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将依法惩处。

请各地教育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及高中阶段学校。

 

 

湖南省教育厅

201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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