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校
招生行为的通知
湘教通〔2017〕273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行为,切实整治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规范招生行为的认识
普通高校招生是国家人才选拔、促进社会纵向流动的重要机制,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关系到高校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必须确保招生公平与规范。目前我省高考招生中仍然存在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招生行为,个别地方、个别学校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考生合法权益,扰乱了招生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招生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站在树教育系统良好行风政风、师德师风的高度,切实加强监管,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二、严明招生工作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切实强化规矩意识,进一步严明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等高校招生政策规定,用铁的招生纪律保证招生的规范与公平。
(一)招生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规程和监督机制,严格规范与管理招生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全过程中执行好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作虚假或夸大不实的招生宣传。
2.不得以“预科班”“先上车后买票”“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恶性抢夺生源。
3.不得诱骗、强迫、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更改考生志愿。
4.不得向高中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给付“信息费”“宣传费”“介绍费”“中介费”“劳务费”“回扣费”等费用,违规招揽生源、买卖生源。
5.不得收取或索要考生及家长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其他财物。
6.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招生有关工作。不得安排、默许或纵容“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合作方参与招生,收取学费或培训费等与招生有关的费用。
7.不得从事其它招生违纪违规行为。
(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将高考咨询服务作为教育教学内容的延伸,要以良好的师德师风做好考生志愿填报、志愿征集、生源规划指导等服务,自觉遵守以下招生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1.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入场费”“信息费”“宣传费”“介绍费”“中介费”“劳务费”“回扣费”等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有商业贿赂、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行为。
2.不得向考生违规推荐、虚假宣传、失实宣传有关高校。
3.不得违规提供、非法出售考生信息等。
4.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5.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学生志愿系统口令卡或志愿填报系统登录密码,不得欺骗、误导、替代、强迫考生填报志愿,不得未经考生本人同意,更改、篡改志愿。
6.不得从事其它招生违纪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高校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招生工作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承担起本地区高考招生行为监管的主体职责。要进一步明确高考招生监管部门,将职责落实到岗到人。要认真制定防范与整治有偿招生等违规招生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辖区内招生高校、高中阶段学校有关招生行为的监管。要在招生重点环节与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查,通过明察暗访和不定期检查,重点防范和查处诱骗、代替和强迫学生填报高考志愿、买卖生源、有偿招生等违规行为。同时,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保证有专人接听,耐心为考生和家长解惑答疑,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招生高校要切实履行招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招生工作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统筹、组织、监管好本校招生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招生公平公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招生全程监管,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关键环节、关键时段、招生工作经费等监控,及时防范和查处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招生行为。
四、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
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高校招生行为监督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12〕22号)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对违规违纪招生高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停止招生等处理。对违规违纪高中阶段学校进行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违规违纪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而造成严重责任事件的单位和学校,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高中阶段学校,并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