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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3-12-30 17:40 浏览数:2989

 

 

湘教通〔2013530

 

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省属高校,研究生招生单位,省教育考试院: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各高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2、各地、各高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加强对招生信息的收集、审核与公布,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3、招生信息自生成之日起,应及时公开,确保时效性。公开的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保留。

4、信息公开要以学校网站为主要载体进行公开。同时可选择在有关教育网站、湖南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等媒介或校园公布栏、学校简报、校报等其它方式进行公开。根据教育部规定,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考生等拟录取名单须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开。

5、各地、各高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同时,要建立健全招生信息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组织实施。

6、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领导,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相关高中阶段学校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7、我厅将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教育部《通知》要求和信息公开其它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招生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招生信息等行为,我厅将严肃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市(州)教育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相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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